榆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榆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榆林市文联)是榆林市各市级文艺家协会和各县(区)文联、行业文联及大型企业文联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陕西省文联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文艺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致力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着力培养良好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积极推进文艺创新,以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为目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全市文艺创作与文艺活动的水平;大力扶植和培养文艺新人,不断壮大文艺队伍。
第五条 组织和支持广大文艺工作者经常深入生活,积极开展各种创作、展演、交流、比赛与研究、评论等活动,并对全市优秀文艺工作者和各文学艺术门类的优秀成果予以推介、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支持各团体会员依据宪法、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探索与解决文艺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推广文艺工作的新经验。
第七条 积极沟通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同文艺界之间的联系,加强同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的密切合作,努力推进全市文艺界的团结,不断扩大与省内外文艺界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及时反映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第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兴办为文艺界服务的文化产业与福利设施,不断增强自身的活力与凝聚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市级文艺家协会,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为本会团体会员。行业文联及大型企业文联,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榆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榆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榆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榆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榆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榆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榆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市文联委员会。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推选的代表及本会特邀代表组成,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和延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和通过市文联委员会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市文联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代表会闭会期间,市文联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构。市文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市文联代表大会决议;审议和批准本会上年度工作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选举产生市文联主席团;通过增补和撤换市文联委员会委员;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市文联委员会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规定名额推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大会通过。按照团体会员制原则,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推选的市文联委员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该职时,其缺额可由其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有关方面重新推选,或由接任者自然更替。但重新推选或自然更替的名单须及时报告市文联,并经全委会予以确认。主席团成员的变动,应经全委会选举通过。
第十六条 经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主席会议任命秘书长,组成主席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职权。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驻会专职主席、专职副主席领导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七条 市文联视必要可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任。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1、财政拨款;
2、会费;
3、社会赞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本会章程须经过代表大会讨论批准,解释权属主席团。